辦理機構: |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 受理地址: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
辦理程序: | 16歲以下公民變更姓名的,應由其父母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父母離婚后為未成年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的,由離婚雙方協商同意后,共同到派出所簽字方可辦理。 16周歲以上人員申請變更姓名的,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等,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社區(qū)、村委會出具證明。 | |
材料明細: | 《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等,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社區(qū)、村委會出具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