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及日照落戶政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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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戶口的資料及手續(xù),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基礎證件(資料):當事人的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遷出地的集體出具的同意戶口遷出證明、戶口遷入地的集體及戶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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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證件及資料:當事人的遷移戶口申請書(出具遷移的理由)、購房入戶(提供房產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等)、人才引進(提供勞動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結婚證)等;

3,帶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戶口遷出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領取戶口遷移證并注銷原戶籍的常住戶口;

4,帶上遷移證及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落戶;

5,當事人可以根據本人的戶口遷移類型,具體咨詢戶口遷入地及遷出地的派出所,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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