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地區(qū)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則,就甲方授權乙方進行區(qū)域代理銷售陶瓷品牌全系列產品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總則
1、甲方擁有陶瓷品牌全系列產品的經營權。
2、甲方現授予乙方為 省 市 縣(區(qū))的代理商,甲方按協議維護乙方的經營代理權。
3、甲、乙雙方都是獨立自主、互惠互利的合法經營事業(yè)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投資、雇傭、承包關系,乙方員工不是甲方的員工,甲方對其勞動關系及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乙方為獨立經濟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
5、乙方應自覺維護甲方權益,服從甲方的統(tǒng)一布局和管理,切實強化區(qū)域市場建設與管理,業(yè)務上接受甲方督察和指導;
6、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規(guī)定的各項法規(guī),守法經營,若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fā)生違法違規(guī)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而與甲方無關。
第二條 代理經營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終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本合同的書面請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本合同有效期。
第三條 代理商的委任與條件
1、乙方代理經營區(qū)域范圍是 省 市 縣(區(qū))。嚴禁乙方跨區(qū)域銷售和低于甲方供貨價格銷售,對有跨區(qū)域銷售及低于供貨價格傾銷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沒收乙方的履約保證金。
2、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向甲方交納履約保證金 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期交付或補足履約保證金。如乙方存在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沒收履約保證金;若乙方無違約行為,合同期滿后30日內甲方將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依約應承擔違約金、賠償金等合同約定的款項的,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相應扣減;在扣減后甲方有權通知乙方將履約保證金補足。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或在甲方公告的5個工作日予以補足履約保證金。若乙方逾期補足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逾期補足金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的,甲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3、乙方在合同期限內的每一年度必須完成 萬元(按出廠價)銷售額度,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若乙方超額完成銷售額度,甲方將向乙方返利,返利按超額部分的 %計算。
4、乙方不得實施任何損害甲方良好聲譽和品牌形象的行為。若甲方一旦發(fā)現乙方有實施該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沒收乙方的履約保證金,若履約保證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另行賠償。
第四條 訂貨與運輸
1、供貨價格:以甲方統(tǒng)一制定的《供貨價格表》為準(詳見附件一),特殊產品另外定價!豆┴泝r格表》中的價格為不含稅價,若乙方需要甲方出具稅務發(fā)票的,由此產生的稅費(按貨款的 %計算)由乙方承擔。甲方提供的《供貨價格表》可按三個月重新確認一次,確認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提高價格,特殊情況,甲方如需調整價格,必須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調整后的價格自甲方向乙方送達之日起3日后生效。
2、訂貨下單時乙方應填寫好訂貨單或訂貨合同以傳真或Email形式發(fā)至甲方,雙方應在訂貨單或訂貨合同中明確產品規(guī)格、顏色、數量、價格、包裝要求和質量要求、交貨時限和責任條款等,甲方根據訂貨單或訂貨合同安排生產。
3、訂貨方式:每月 日前由甲乙雙方確定具體的訂貨內容。乙方每日銷售情況必須用Email或傳真給甲方,以便甲方做好備貨工作。在預定出貨日前的2個工作日內甲方不接受任何訂單交貨日期或訂貨數量的變更。
4、甲方根據雙方確定的產品需求數量供貨,其正常符合要求的產品數量偏差應在± %,范圍內乙方必須接收,如多于此范圍的,除乙方要求外,由甲方自行處理,如少于此范圍的,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進行補訂,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5、甲方實行款到發(fā)貨原則,即乙方將貨款匯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發(fā)貨,但訂貨單或訂貨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6、甲方指定的收款銀行賬戶為: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7、運輸由甲方代辦,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發(fā)貨方式由甲方確定。甲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承運后,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驗收
乙方在貨到3日內完成驗收。驗收時如有質量問題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并保存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待雙方認可后進行協商處理。逾期提出異議,視為產品合格,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未在3日內將收貨憑據經簽字蓋章后傳真或Email形式發(fā)送給甲方視同收貨認可和驗收合格。
第六條 銷售
1、所有產品銷售必須嚴格執(zhí)行甲方制定的全國統(tǒng)一零售價格(詳見附件二《產品零售價格表》)。
2、乙方不得進行不正當的價格競爭,不得擅自調整規(guī)定的產品銷售價格,乙方需調整銷售價格時,應當向甲方書面告知,但零售不得低于統(tǒng)一零售價的七折,批發(fā)不得低于統(tǒng)一零售價的六折。甲方將派巡查人員暗中查訪、交易。若查實違規(guī)低價銷售,第一次甲方將扣除乙方履約保證金一半作為違約金;乙方應立即補足履約保證金給甲方。第二次甲方以扣除乙方全部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責任,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應盡全力在指定的市場中促進甲方產品的銷售。乙方必須保持充足的人員提供適當的服務。
4、根據銷售需求,乙方可在相關媒體發(fā)布廣告。乙方必須將任何使用甲方名稱的廣告性或公關性的資料在制作前至少提前5日提交甲方批準。
5、嚴禁乙方將甲方產品(含本合同約定的畫面、器型)交由第三方生產,并不得將畫面制成畫紙進行貼花生產。如有違反,甲方將沒收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并同時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第七條 換貨、退貨原則
乙方在代理銷售期間不得要求甲方退貨。若非甲方原因造成貨品不良品質(損壞、污染等)影響產品再次銷售的,甲方不予退換貨,其責任和風險由乙方承擔;若因甲方原因造成貨品不良品質(損壞、污染等)影響產品再次銷售的或產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的,乙方應在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產品驗收期間向甲方書面提出換貨要求,其運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的經營和推廣活動有咨詢、知情權。
(2)對乙方雇傭的人員有提出建議或要求替換的權利,可以對乙方雇傭的人員進行培訓。但是乙方雇傭人員的工資與福利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3)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狀況、貨品銷售、庫存、商品價格等情況隨時進行檢查和指導。
(4)對乙方違反本合同的行為,可以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2、甲方的義務
(1)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維護乙方合法權益的義務,并提供商標使用授權證明。
(2)有按時供貨、保證貨物質量和提供經營信息的義務。
(3)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并經雙方確認后,根據合同約定承擔換貨義務并承擔運費。
3、乙方的權利
(1)對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行為,可以追究甲方責任。
4、乙方的義務
(1)乙方有維護和提高產品聲譽的義務。
(2)乙方有拓展市場、建立健全有效的銷售網絡的責任。
(3)乙方有對甲方的產品技術、經營情況、市場拓展策略、價格體系等信息保密義務。
(4)乙方有義務代表甲方妥善處理當地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功效咨詢等相關事宜。
(5)乙方有權接受客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6)乙方應盡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_________個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報告。
(7)乙方應當保持完整、準確的交易記錄,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遞交上月的總營業(yè)收入的財務報表。
第九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yè)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yè)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yè)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1、合同期間,雙方不得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若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沒收履約保證金。
2、若乙方實施了以下行為,甲方有權沒收乙方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同時有權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代理權,若由此造成甲方損失,而沒收的履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還應另行賠償。
(1)乙方在一年內未達到約定的銷售額度時。
(2)超越代理區(qū)域、跨地區(qū)經營、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代理權的。
(3)由于經營工作能力和工作信譽等原因,無法再承擔代理工作的。
(4)違法違規(guī)經營,對”陶瓷”品牌造成損害的。
(5)私自組織貨源,經銷假冒“陶瓷”品牌的。
(6)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
(7)乙方其他違約行為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3、當不可抗因素產生導致一方無法正常經營時,本合同自動終止,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
4、本合同一旦終止,乙方應立即將所有專有和保密資料還給甲方,并且停止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標、財產權、文件和數據。
5、一旦本合同終止,任何乙方的付款義務應立即到期應付。
6、法律規(guī)定及本合同約定合同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同時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差旅費、保全費等)。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如雙方有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通知
1、雙方指定聯系人。指定的聯系人的行為代表各自一方。
甲方指定________為合同的聯系人,傳真: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通訊地址: 。乙方提交的一切文件均應以此人為收件人。
乙方指定_______________為本合同的聯系人,傳真: ;聯系電話: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 。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均應以此人為收件人。
2、根據本合同需要發(fā)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自發(fā)件人向收件人發(fā)出傳真、電子郵件之日起三日內即視為送達;若采用郵寄的,應以特快專遞的形式投遞,投遞地址為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各方通訊地址,自郵件送交投遞人之日起三日內即視為送達;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即視為送達。
3.一方變更聯系人及聯系人的傳真、通訊地址、電話和電子郵箱的,應自變更之日起5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
1.未經甲方授權,乙方不得在互聯網上發(fā)布與本產品有關的信息,并嚴禁進行網上銷售。
2、本合同附件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簽訂的訂貨單或訂貨合同系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