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政策解答】員工帶薪年休假政策解答
員工帶薪休假的天數
答:執(zhí)行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的休假天數,即累計工作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滿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對聘任在崗的集團公司或油田公司管理專家、技術專家、技能專家、學術帶頭人,聘期內每年可休假15天。對省(部)級勞動模范、油田公司功勛員工、杰出員工,當選當年可休假15天。
問:帶薪休假的假期可以分著休嗎?
答:帶薪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原則上要集中安排,特殊情況可分段安排。原則上對累計工作時間不滿二十年者,當年的帶薪年休假要一次性休完;對于累計工作時間滿二十年(含二十年)以上者,特殊情況下當年帶薪年休假可最多分兩次休完。當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安排。
問:休假和工作相沖突時怎么辦?
答:各單位在確保完成生產經營任務,不增加人員編制和定員,最大限度控制加班的前提下,結合員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帶薪年休假。當個人申請休假時間與工作需要沖突時,要服從工作需要,不服從工作需要者,視為自愿放棄帶薪年休假。對于季節(jié)性施工單位,盡可能在施工淡季安排員工帶薪休假。
問:可不可以不休假呢?
答:各單位領導干部,尤其主要領導要帶頭休假,同時,還要統(tǒng)籌安排好本單位各項生產經營任務,為員工休假創(chuàng)造條件。如若員工自愿放棄休帶薪年休假,不予經濟補償。同時,應由員工本人填寫不休帶薪年休假聲明,報人事部門備案。員工休假年度完成率要達到95%,不能完成的要納入年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