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高中綜合信息管理系統(tǒng):http://218.29.79.80
一、高考成績和錄取結果查詢渠道
1. 網站查詢。河南省教育廳網站(http://www.haedu.gov.cn)、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http://www.heao.gov.cn)、河南招生考試信息網(http://www.heao.com.cn)、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務平臺(https://pzwb.heao.gov.cn)。6月25日零時開始查詢高考成績。
2.發(fā)放高考成績證書?忌鷳趫竺诘卣修k規(guī)定的時間內,憑準考證到報名點領取本人的高考成績證書。如對成績有疑問需要復核的,須于6月27日18:00前到縣(市、區(qū))招辦提交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復核只檢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存在差錯,不復核評分寬嚴?忌氃谝(guī)定時間內到縣(市、區(qū))招辦領取復核結果。
3.縣(市、區(qū))招辦招生考試綜合服務大廳查詢。
4.招生院校網站查詢錄取結果。
以上信息查詢,均為免費服務。
二、招生咨詢與信息發(fā)布渠道
1.各省轄市、縣(市、區(qū))招生考試綜合服務大廳:提供招生考試全過程咨詢服務。
2.省內外院校咨詢電話、網站:提供相關院校的招生咨詢。
3.河南省教育廳網站、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河南招生考試信息網:(1)公布往年院校報考和錄取情況統(tǒng)計信息;(2)公布院校招生計劃信息;(3)在志愿填報期間,公布分數線和分數段統(tǒng)計信息;(4)公布各個軍隊院校、公安類、司法類專業(yè)面試、體檢分數線;(5)在錄取期間,公布院校生源情況和投檔錄取情況統(tǒng)計信息、各批征集志愿的有關信息。
4.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務平臺:錄取期間每批次運轉期間和征集志愿前每日更新考生檔案運轉信息。
5.《招生考試之友》雜志(專業(yè)目錄):(1)公布各批各院校分科類招生計劃、分專業(yè)計劃數和學費標準;(2)各院校聯(lián)系方式(電話、通信地址、網址等);(3)招生政策問答及填報志愿指導等。
6.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http://gaokao.chsi.com.cn或http://gaokao.chsi.cn):是高校招生政務管理平臺,也是高校招生宣傳與信息咨詢服務平臺 ,每年根據填報志愿的時間安排,舉辦網上咨詢周活動。
我省今年網上咨詢活動定在6月25日?6月29日,省招辦和在豫招生高校均參加。每天咨詢時間為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為提高咨詢效率,請先瀏覽網上咨詢須知和各有關咨詢單位公告區(qū)及精華區(qū)發(fā)布的重要信息。
7.現(xiàn)場咨詢活動。6月25日?6月26日在鄭州舉辦普通高招現(xiàn)場咨詢活動,省招辦委托河南師范大學新聯(lián)學院、黃河科技學院承辦,為高校和考生咨詢提供免費服務。在我省普通高招錄取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以及本科二批《招生專業(yè)目錄》院校代號小于“6130”的院校,在河南師范大學新聯(lián)學院(鄭州市鄭東新區(qū)鄭開大道50號,鄭開大道與京港澳高速交匯處東1000米路北)參加咨詢;在我省本科二批《招生專業(yè)目錄》院校代號大于等于“6130”的,及提前批專科、高職高專批錄取的院校,在黃河科技學院南校區(qū)(鄭州市紫荊山南路666號,南三環(huán)與紫荊山南路交叉口南1000米),參加咨詢?忌凹议L憑準考證即可入場。
三、公示和監(jiān)督渠道
1.省招辦網站:(1)公布在我省招生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學校名單;(2)公示全省各類享受政策性照顧的考生名單;(3)公示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4)公示藝術、體育省統(tǒng)考合格考生、藝術單考合格考生名單;(5)公示符合報考農村專項計劃的考生資格名單。
2.縣級招辦和中學:張榜公示各類享受政策性照顧的考生名單,符合報考農村專項計劃的考生資格名單,本級和上級舉報電話。
3.考試期間,各考點公布有省、市、縣三級舉報電話。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