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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7日,國務院印發(fā)了《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fā)〔2018〕35號)。根據(jù)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yè)除外)。為落實好國務院通知精神,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停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工作。自2018年11月10日起,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境外就業(yè)除外)申請,停止審批簽發(fā)《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jīng)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jīng)營許可證》),此前簽發(fā)的《經(jīng)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二、清理《經(jīng)營許可證》。自2018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止,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將此前簽發(fā)的《經(jīng)營許可證》收回存檔,對空白《經(jīng)營許可證》登記銷毀。
三、清退備用金。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備用金清退工作。
四、履行監(jiān)管職責。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后,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事后監(jiān)管,依法履行查處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騙取出入境證件等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為貫徹落實李克強總理關于政務服務要接受各類問題投訴、加強監(jiān)督的重要指示精神,9月20日起,國務院辦公廳開通“國家政務服務投訴與建議”小程序,廣泛接收社會各界對政務服務的問題線索和意見建議。
網(wǎng)民可以使用手機進入中國政府網(wǎng)、國務院客戶端或微信、支付寶等平臺登錄小程序,就辦事不便利、“一網(wǎng)通辦”落實不到位、涉企政策措施不落實等問題進行投訴,并就提升各級政府政務服務水平、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等提出建議。
國務院辦公廳將對收集到的問題線索和意見建議進行專門研究,并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查清問題、查明原因、整改解決。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人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臺胞證”)入境,且從申請之日起至取證時本人在境內。最后一次有效簽注為深圳市簽發(fā)(即簽注簽發(fā)地為“廣東4403”),且簽注的剩余有效期小于3個月大于15天。
2、申請人居住在深圳,并持最后一次簽注在現(xiàn)居住地所屬派出所登記辦理了《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3、申請人已在有資質的照相館獲得有效的相片采集回執(zhí)。
4、《臺胞證》內須有一頁以上的空白簽注頁;合訂使用的空白《臺胞證》不能網(wǎng)上申請。申請人的臺胞證有效期必須比擬申請的簽注至少長1個月。
符合以上所有條件的申請人可使用本系統(tǒng)申請簽注。
二、取證方式。
1、選擇郵遞辦理的(服務范圍僅限深圳市),由郵局上門向申請人收取臺胞證、簽注費和郵遞費,并將制好簽注的臺胞證再寄回給申請人。
2、不需郵遞的,請于五個工作日以后原簽注過期以前,攜帶臺胞證、網(wǎng)上受理編號或網(wǎng)上申請回執(zhí),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處辦證大廳1樓(羅湖區(qū)解放路4016號)繳費并領取簽注。
三、辦理時限
五個工作日(申請當天不計工作日;申請存疑須調查的,調查時間不計入辦證時限)。
四、收費標準
多次簽注費100元,三個月一次簽注費20元。
五、注意事項
1、網(wǎng)上暫不接受持派出所以外機構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人員的申請。
2、如果申請人不能在所持簽注有效期內將臺胞證交付郵局或到辦證大廳領取簽注的,屬逾期居留,此次申請將不能使用,申請人需帶相關資料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對于超過三個月的申請,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3、網(wǎng)上申請可能會因為您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登記的信息與個人信息不一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不成功。如果您的情況不符合申請條件,請勿使用網(wǎng)上申請,須到解放路4016號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