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發(fā)布,該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80元。
《通知》說,經研究,樂山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全市現(xiàn)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調整后的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4.4元。
《通知》指出,上述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huán)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
據(jù)悉,新的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