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yè)安排員工法定日加班,支付加班費應當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單位安排加班前題員工自愿,同樣員工有義務提前告知單位管理人員,統(tǒng)籌計劃安排;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的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依法支付加班費,很多企業(yè)已經完全執(zhí)行了(不執(zhí)行的,本文不討論)。但是,加班費的1.5倍、2倍、3倍的具體算法,卻出現(xiàn)了不同的計算版本。尤其一些做外貿單的工廠,驗廠審核時被判違規(guī)。一些計算工資人員困惑,今天就此理清一下思路,哪種理解的算法是對的?
舉例:以2015年9月27日中秋節(jié)為例
優(yōu)資源月工資標準是4000元/月,9月份全月滿勤,并且在9月27日被安排要求其全天加班,請問優(yōu)資源的9月份勞動報酬是多少?
計算一:
1、優(yōu)資源全月滿勤,滿勤工資為4000元。
2、優(yōu)資源9月27日全天加班,加班費=4000÷21.75×3×1=551.72元。
所以,優(yōu)資源9月份的勞動報酬是4000+551.72=4551.72元。
這種算法的理由是:按法規(guī)規(guī)定的法定假加班3倍核算加班費。如果員工法定假休息,是不扣除工資的;如果法定假加班,則須另外支付3倍的日工資。
計算二:
1、優(yōu)資源全月滿勤,滿勤工資為4000元。
2、優(yōu)資源的加班費=4000÷21.75×3×1-4000÷21.75×1=367.82元。
所以,優(yōu)資源9月份的勞動報酬是4000+367.82=4367.82元。
這種算法的理由認為:9月27日上班,需要支付3倍的工資,1倍已經支付過了,只要再支付2倍就可以了,總的加起來,9月27日那天的收入沒有低于3倍就可以的。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兩種算法得出總額不一致,“計算一”和“計算二”總額相差183.9元,其實也違背了《勞動法》初衷;哪么按照現(xiàn)行有關法規(guī)理解,應如何計算呢?
1、首先,員工在法定假日里享有帶薪休息的權力,是有法規(guī)保障,不是單位施舍,是不可以在月薪中扣除“本數(shù)—日工資”的。
2、根據(jù)《勞動法》的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也就是說,必須是高于才對。對于勞動者來說9月27日可加班,可不加班;因為加班是自愿,就算當天休息也可以,同樣是不能扣工資。如果加班,就可以獲得額外的高于日工資3倍的加班費。因此,“計算一”的算法,支付了3倍,屬于合法,合理的做法。
3、“計算二”的算法顯然是低于,如果這種計算法成立,試想,雙休日加班的2倍也應要先扣除“本數(shù)—日工資”呢?這樣就成了一倍工資,和平時工資沒有區(qū)別;這樣的解釋是行不通的。
4、加班費的計算基數(shù)是“基本工資”部分,而不是工資收入總額。
5、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全體公司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6、《關于中國人民抗日戰(zhàn)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勝利70周年紀念日調休放假的通知》,明確2015年9月3日全國放假1天。人社部發(fā)出通知,對2015年9月3日全國放假期間勞動者工資計發(fā)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指出,在9月3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并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所以9月份有2個法定日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