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探親路費報銷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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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guī)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xù)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tǒng)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guī)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guī)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xù)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 各省、直轄市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法,在本省、直轄市范圍內統(tǒng)一執(zhí)行,并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qū)的職工探親路費規(guī)定,可根據本規(guī)定的精神,由自治區(qū)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本規(guī)定自《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1981年4月8日

附錄:職工探親路費補貼

凡是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可以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其探親往返的路費可按有關規(guī)定由所在用人單位承擔,但須憑有效票據報銷。從整體上看,用人單位所承擔的職工探親路費是低標準的,甚至有的不是全額承擔。因此,是帶有補貼性的。探親路費規(guī)定的內容主要是:

(一)可予報銷路費的標準。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五十周歲以上并連續(xù)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tǒng)艙高一級艙位)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票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級政府自行規(guī)定。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票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5.職工探親不能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二)特殊情況費用的處理。

1.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票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guī)定天數,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2.職工探親途中連續(xù)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票據報銷。

3.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要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三)區(qū)別探親對象予以補貼。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四)不予報銷費用的范圍。

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歸僑、僑眷職工,臺、港、澳同胞、眷屬職工探親路費報銷原則。

1.在國內探親的,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

2.出國或去臺、港、澳探親的,其國內段(自出發(fā)地至出入境口岸)路費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國外段路費原則上職工自理,對自理路費確有困難的,本人可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酌情補貼。

【相關依據】

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guī)定[19810408]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xù)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tǒng)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guī)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guī)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xù)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 各省、直轄市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法,在本省、直轄市范圍內統(tǒng)一執(zhí)行,并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qū)的職工探親路費規(guī)定,可根據本規(guī)定的精神,由自治區(qū)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本規(guī)定自《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198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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