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賠償新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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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北京市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

北京市工傷賠償新標準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主要參考法規(guī)、規(guī)章

行政法規(guī):《工傷保險條例》

規(guī)章:《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y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30元/天。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交通費工傷職工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所需交通費實行憑據(jù)報銷;

食宿費實行定額包干與在規(guī)定限額標準內憑據(jù)報銷相結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費”實行定額包干,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2、要求:經(jīng)工傷保險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jīng)辦機構同意,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治療。

3、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根據(jù)北京市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支付。

2、要求: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由其就診的工傷醫(yī)療機構根據(jù)工傷職工傷殘及職業(yè)病狀況提出配置建議,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書。

3、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第20條;《北京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表》。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jīng)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第21條;

(七)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jīng)評定傷殘等級并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九)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shù),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十)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2)經(jīng)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獲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傷殘為15個月。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5條;

(十一)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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