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zhì)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的,具體賠償標準規(guī)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復核。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概念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利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shù)木駬嵛抠M用。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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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jīng)以買賣等方式轉(zhuǎn)讓并交付機, 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zhuǎn)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zhuǎn)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cè)税l(fā)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gòu)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