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傷事故傷殘賠償標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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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

第三條(征繳管理)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上海市城鎮(zhèn)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公示與救治)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從業(yè)人員發(fā)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的統一管理。

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統稱區(qū)、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工傷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和區(qū)、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監(jiān)督)

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jiān)督。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基金來源)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市財政墊付。

第八條(繳費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yè)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第九條(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費或者小城鎮(zhèn)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第十條(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基礎費率,基礎費率統一為繳費基數的0.5%。

對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在基礎費率的基礎上,按照規(guī)定實行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fā)生率等情況確定。浮動費率分為五檔,每檔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向上浮動后的最高費率(基礎費率加浮動費率)不超過繳費基數的3%,向下逐檔浮動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基礎費率。浮動費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財政、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管等部門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一條(支付范圍)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第十二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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