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受傷仍屬工傷
雙方未簽勞動合同,發(fā)生工傷事故后,如何賠償?近日,姜堰法院裁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去年5月,焊工老劉經人介紹,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來到姜堰城區(qū)的一家企業(yè)焊接機器。去年6月1日早晨,該企業(yè)一名員工開機器時,不慎軋斷老劉的手指。老劉出院后,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就向姜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對于勞動仲裁部門的認定,企業(yè)不認可,將老劉告上法庭,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書。
近日,姜堰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判定當事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駁回了企業(yè)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不以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前提。該企業(yè)與老劉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老劉到該企業(yè)焊接機器的勞動報酬為200元/日。由此可以看出,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老劉是在干企業(yè)指派的工作時受的傷,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