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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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海關總署網站發(fā)布的2017年第14號公告正式實施。公告規(guī)定,中國旅客進境攜帶在海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海關將暫不予放行,并對物品進行暫存。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jiān)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號)等規(guī)定,現就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旅客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暫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

(二)進出境的物品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范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三)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guī)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xù)或其他海關手續(xù),其尚未辦理的;

(四)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

(五)按規(guī)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關暫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暫存。

上述暫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應當由海關實施扣留的物品。

二、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要求旅客當場辦理退運手續(xù),或者移交相關專業(yè)機構處理,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旅客承擔。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存放的;

(四)其他無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對暫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辦理暫存的,海關應當向旅客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憑單》(以下簡稱《憑單》,樣式詳見附件),旅客核實無誤后簽字確認。

四、交由海關暫存的物品有瑕疵、損毀等情況的,海關現場關員應當在《憑單》上予以注明,并應當由旅客簽字確認。對于貴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關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辦法進行確認。

五、旅客辦理物品的提取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進出境證件。旅客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物品提取手續(xù)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憑單》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書面委托書、旅客有效的進出境證件復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證件。

六、海關暫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暫存之日起三個月內,旅客應當辦結海關手續(xù)。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法對物品進行處理。需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時間不計入暫存時間。

七、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五種行李暫不放行

① 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

②進出境的物品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范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③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guī)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xù)或其他海關手續(xù),其尚未辦理的;

④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

⑤ 按規(guī)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這里朋友們一定要注意,海關暫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暫存之日起3個月內,旅客應當辦結海關手續(xù)。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法對物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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