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解決沒有人負責的問題而制定的面向全體黨員、追責對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缺失、監(jiān)督責任缺位、給黨的事業(yè)造成嚴重損害,’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fā)頻發(fā),選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連續(xù)出現問題,巡視整改不落實等問題的條例,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推動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于6月28日審議并通過。
“問責”就是追究責任。在政,就是追究政府官員責任;在黨,就是追究黨的干部的責任。據報道,《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問責焦點更為集中,即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5方面,開展問責。問責情形有3條標準,即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zhí)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問責包括3種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
有許多人可能已注意到,盡管早在2009年,中辦、國辦就印發(fā)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但十八大以來,在中央領導講話和黨的文件中,有關問責的話題,出現更為頻繁。2013年1月,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就提出,“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決不允許出現底下問題成串、為官麻木不仁的現象”。2013年11月,《中央黨內法規(guī)制定工作五年規(guī)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提出:“適時修訂《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問責情形、規(guī)范問責方式!苯衲暌詠,“問責”熱度進一步提升。在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強調,“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王岐山同志更提出,“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
中央為什么如此重視“問責”?這與成立95年的大黨今天所擔負的重大責任和所面臨的從嚴治黨難題息息相關。一方面,實現兩個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任務艱巨,另一方面,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薄、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等問題,仍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存在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管黨治黨不嚴、責任擔當缺失,搞好人主義、一團和氣。尤其是近年來,在反腐敗大背景下,一些黨員領導干部不作為、不擔當、不負責,且有逐漸蔓延之勢。對此必須對癥下藥、標本兼治,特別亟需從加強制度建設入手以治本。出臺問責條例,就是治本的一個重要舉措。
問責,隱含著權責對等原則,這是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以往,我們習慣于官員出了大事才追究責任,甚至只要不觸犯黨紀國法,即使出事一般也不直接承擔責任。官員權力很大,責任卻不很明確。2003年“非典”以后,問責才慢慢開始運用和法制化,尤其在行政問責方面。但黨內問責法規(guī)體系建設仍顯滯后。2009年“暫行規(guī)定”權威性系統性不足,比如被問責官員如何復出不明確,屢受詬病,問責效果受到質疑。因此2013年“規(guī)劃綱要”提出要進行修訂,包括“抓緊制定嚴格做好被問責干部工作安排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被問責干部復出條件、程序和職務安排等,保證問責制度與黨紀政紀處分、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有效銜接!
問責條例的出臺,使問責制從“暫行規(guī)定”上升到了“條例”的權威高度,使權責對等原則得到了黨內法規(guī)的嚴格規(guī)范。它將促使人們由更嚴肅的事后追責,進一步重視和關注更明確的事前明責,從而有效地把全面從嚴治黨的責任縱向壓給各級黨組織,橫向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zhàn)、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更重要的是,它告誡和警示全黨,黨中央對問責是動真格的。黨內法規(guī)有剛性,黨的領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就要被追責,失責必問將成為常態(tài)。這就抓住了黨員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直指壓力傳導不下去這個突出問題,以問責倒逼落實,推動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認真貫徹問責條例,就能將從嚴治黨的整體責任,轉化為各級黨組織的具體責任;把中央的擔當精神,轉化為各級黨的領導干部的擔當行動,使“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成為黨的干部的自覺意識。